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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企业组织形态,公司法人制度的创立使公司取得了独立的人格,并赋予股东以有限责任,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关键所在,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它与公司人格同为支撑着公司制度的两大重要支柱。但是股东有限责任是建立在侧重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的,忽视了对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上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公司股东的优势地位必然滋生股东(控制大股东)将个人意图渗入到公司行为中的危险,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控制股东会想尽办法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公司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转嫁其经营风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带有规律性的“公司问题”也日益暴露,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是针对这些“公司问题”而产生的救济方式,它产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 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日本也在20 世纪50 年代开始施行。它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运用中造成的利益失衡进行事后补救,实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并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 我国由于没有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构筑这一制度,造成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解决上的困难,立法滞后性十分突出。为解决实践中滥用法人人格的突出问题,确立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初步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全面分析了对我国是否应引入该制度存在的不同看法,并对我国如何确立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论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本质内涵。针对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内涵存在着各种模糊甚至错误认识的现状,作者从此理论的译文入手,阐释了我国这一称谓的由来,并对其提出质疑,分析了其字面含义与其所体现的本质内涵间存在的逻辑矛盾,否定了长期以来学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而从公司责任形态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探讨了此理论的真正内涵。 第二部分对我国学界存在的对我国是否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观点进行了介绍和评论,对“反对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文中提出应在我国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