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得如火如荼。理论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多加赞誉,而对其劣势和风险却没有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可能难以发挥,而其缺陷却可能越发明显,这是因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内涵不清、地位不明、无市场准入、有监管空白等问题。立足于我国现实,本文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寄希望于信息披露制度,因为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以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发生,还可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做好铺垫。为此,本文尝试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进行框架性的构建。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述。笔者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涵义、优势、一般分类及在我国的分类。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一种,是我国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我国已经出现的多种准金融控股公司,本文以组建主体为标准进行了详尽的分类。第二部分,笔者将金融控股公司与信息披露制度联系起来,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详细总结了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行业的一般作用、对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特殊作用、以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作用。从上述分析中得出本文的核心论题: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促进市场约束机制的实现,还可以防范发生特殊风险(包括组织不透明、资本不透明和治理不透明风险),而且最为现实的作用还在于能够为实施市场准入作铺垫。这一部分是本文的中心,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三类特殊风险,秉承为市场准入作铺垫的思路,笔者从第三部分至第五部分分别从组织、资本和治理三方面构建了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有关的信息披露。本文认为,我国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承担职能和形成方式等方面的问题,都表明其在整个集团中常常没有司令部的地位,因此,仅仅披露控股公司的股东和控股公司出资控股或控制的机构,远远不能令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相对透明。笔者认为我国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深化组织有关的信息披露,在成员公司、成员公司的业务范围、成员公司的股东情况、交叉持股情况等方面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部分,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有关的信息披露。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是资本监管的原则,并表后金融控股公司还需要对关系到资本充足与否的信息进行披露,以便监管机构和市场能够评估作为整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本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筹资和投资情况、并表后的资本充足有关情况以及对受控股或控制的非金融机构的处理状况是资本方面有关的信息披露最重要的内容,并从这三个方面构建了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体系。第五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披露,本文借鉴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2003年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文件等,构建了治理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体系,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各机关情况、内部交易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