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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的活动触角伸向海洋,发现并获取沉没在海底几百年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同埋藏在陆地上的文化遗产一样见证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无不打上了历史的烙印,因此除了其自身包含的价值之外,还蕴含丰富的考古和历史价值,这对于人类了解自身历史,了解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推动相关研究,承传文化精髓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17世纪海洋法产生以来,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较为系统的编写了大量有关海洋法的法律规则,但遗憾的是这些海洋规则主要反映海洋大国的利益且极不完善,使得古沉船成为一些利欲熏心的捞宝者肆意打捞目标。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可谓是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福音,在尊重现存的海洋法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个打击商业性打捞、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框架,较好的平衡了相关利益。现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修订完毕,等待生效,拥有众多古沉船的中国一直都很关注与古沉船相关的国际法律,目前,中国正考虑是否应加入公约,如果加入,又如何修订现行国内法律使之与公约相协调?如果最后做出了不加入公约的决定,又如何修订国内的法律以顺应世界国际社会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相关国际国内的法律,界定相关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围绕古沉船保护诸多方面展开论述,回答一些问题,并期望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考。在结构安排上,本文采用一般研究生毕业论文的一般范式:界定基本概念——梳理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深入理解现行制度的设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思现行相关国内立法规定并提出相关构想。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八章部分,分别论述下列相关内容:第一部分古沉船含义与范围。本部分主要阐述古沉船的基本概念,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相关概念界定古沉船及其范围,为后续论文进行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古沉船的法律定性。古沉船的法律定性问题答案的差异必然会引起各国在对待古沉船的态度、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上的千差万别。本文试图从相关的国际法国内法找出并分析古沉船的法律定性问题相关依据,从而引出笔者的观点。第三部分是关于古沉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古沉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极其复杂。唯一专门规定水下文化遗产的公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也避而不谈。本文试图从相关国内法找出并分析古沉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关依据,提出笔者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关于古沉船的保护原则问题。在梳理国际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分析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厘定古沉船保护原则,主要目标是在建立有效制度上提供系统理论参考。第五、六部分是关于古沉船的保护方式。通常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就地保护为首选方式,但当其面临巨大的危险或潜在的威胁时就要采用其他方式如打捞发掘等方式来保护,而这类保护活动关系管辖等重要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第七部分是法律责任问题。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有责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的事实而应承受依相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合理负担。本部分目的在于理清国际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整理古沉船保护主体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以敦促有责主体履行其义务。第八部分提出构建并完善我国古沉船保护法律制度的设想。从我国的实践出发,通过对反思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并试图回答在前文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在构建保护古沉船法律方面抛砖引玉。最后的结语是对本文内容的简要概括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