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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任务,节能减排的关键是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量。实现经济社会节能减排目标,进而实现环境恢复性保护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当前在生产阶段推进节能技术的研发以及在实践中的推广,在消费领域推广绿色能源消费理念,在全社会推广节能生活方式不能只是短期的社会行为,而应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全社会普遍接受绿色能源消费理念。现代社会生活的创新之处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将制度创新的结果固定化,从而为社会生活提供行动指南,规范社会主体的社会生活行为。法律的规范化在节能减排领域不能停滞不前,应该随着环境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创新,从而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通过研究能效标识法律制度,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节能减排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关注国家在节能领域实施的新举措,针对当前在节能减排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希冀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完善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形成能效标识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全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性保护奠定基础。文章从能效标识法律问题的基本理论出发,在深入阐述能效标识基本问题的基础上,着重阐述能效标识的法律制度支撑,环境知情权的设定可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对环境的知情权,也应该上升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外部性理论可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能效标识制度不但可以充分反映碳的排放情况,同时可以引导绿色消费理念,推进节能减排改造。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资本主义发展繁荣时期,但是在主要发达国家都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并产生了及其惨重的后果,导致生命财产巨大浪费。人们开始思索人类的发展方式是否存在问题,主要发达国家开始探索发展模式的新形式。在制度创新上也出现了众多能效标识方面的法律制度,并逐渐形成了各国不尽相同但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单位GDP下降17%的节能减排目标。由此不难推断出我国能源法律法规还不不完善,与现实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制度设计并不完全合理,缺乏统一的能源法体系,针对上述问题,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完善我国能效标识体系,构建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公民参与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完善国家节能资金奖励制度,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适用范围,推进我国能效标识法律制度的完善。最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性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