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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人利益保护及恢复性司法思潮的巨大冲击下,世界各地都掀起了推行刑事和解的高潮。相对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而言,刑事和解蕴含着丰富的利益均衡理念,它均衡了公权力机关的诉讼权力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当事人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权利的保护、加害人与被害人两者的利益关系以及当事人间权利的保护等。刑事和解相关利益的均衡有着积极的价值意义:它不但缓和了社会矛盾、避免了冲突的升级、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使一部分司法资源能投入到更需要的案件办理中去,而且还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顺应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需要等。然而虽然刑事和解均衡了许多利益,但在刑事和解的适用中仍然存在个人利益失衡的现象:如贫富差距会使得加害人在适用刑事和解、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有差异,造成了加害人间的利益失衡;再如犯罪类型的限制可能会使加害人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出现利益的不均衡等。虽说在研究后发现有些“利益失衡”只是因人们对刑事和解的不了解以及立法的缺失造成的误解,但这些误解极大地阻碍了刑事和解在我国的推行进程,而且毕竟还有一部分利益失衡现象是的确存在的,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刑事和解相关利益均衡的积极作用,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扫清障碍,必须得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误解、恢复利益的均衡,而实现这一目标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既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必要性及性质,又从制度上予以规范,确定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规范刑事和解中因被害人自身原因反悔的行为、探索多元化的和解赔偿方式以及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赔偿金额、完善多种形式的被害人救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