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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交往主要是通过国家官员来完成,而国家官员的行为是可以归责于国家。当国家官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其在外国是否可以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这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目前,现行国际法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基础,研究国家官员在外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的条件及范围,为我国政府对此问题应坚持的立场和态度提出了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法理基础。文章阐述并评析了当前关于该问题的几个理论学说,提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是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研究了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现行国际法基础。文章阐述了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外交及领事官员的国际法规制以及现行国际社会中对有关国家官员的国际法的编纂。第三部分系统介绍了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条件。文章认为,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家官员主体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履行官方职能,以国家名义行事的所有官员,包括特定国家官员和一般国家官员。对于特定国家官员,涵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其在职期间的所有行为都应享有豁免,而对于一般国家官员而言,仅对其官方行为享有豁免。第四部分研究了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各种例外情况。文章认为,犯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反和平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严重国际罪行的国家官员,不论其职位高低都不应享有豁免。同时,对于其他几种严重国际罪行,例如恐怖主义犯罪、间谍罪等,也应作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而不享有豁免。第五部分总结了目前我国政府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的态度,提出了我国政府对此问题的对策。文章强调中国首先应该在国内立法上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进行规制,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增加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内容。其次,在国际立法上,中国应同其他国家一起共同推动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际立法。目前国际上一些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仅仅对四种严重国际罪行有规定,但是对于其他程度亦很严重的国际罪行尚未有法律规范进行约束。因此,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可以补充并完善其法律规则,扩大国际罪行的外延。最后,国际社会通过完善并扩大先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或新设专门机构得方式来加强对国家官员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国际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