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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确保其权力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运行,由公众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规定程序,对国家权力地运行进行有效监督的一项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必须要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检院为了保障自身权力的有效运行,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也充分表现了最高人民检院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根据这一《规定(试行)》,由各级人民检察院从广大群众中,按照组织、机构等推荐的方式,选出一定数量的政治坚定、具有法律基础的人员,承担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检察机关一些特定执法活动,如检察机关立案的不起诉、撤案和逮捕等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由于人民监督员的参与,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的不起诉、撤案和逮捕等执法活动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开,这就对审查案件证据和规范办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执法的质量。这一举动,极大地增强了广大群众对司法公正方面的信心,同时也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有了明显提高。随着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理论水平的逐步提高,程序公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也是必然的,通过将一些特别的执法活动进行公开,让人民群众广泛监督,从而达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是一种权力制衡的体现。本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分别从理论以及实践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思考,并以此为基础,从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本篇论文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涵进行探究。首先是深入、详尽地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和涵义,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概括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特征;其次,笔者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了性质定位,认为其是兼具内外部特征、实体与程序性内容相结合的一种权利性监督;最后,总结前文,概括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意义及作用。第二部分全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从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及运行状况入手,深刻探讨其自身所体现出来的各方面的问题,包括: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不足、选任制度的不合理、监督权定位不明确、监督效力不足以及缺乏有力地支持。第三部分是本篇论文的核心所在。通过对前文的深刻总结,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涵义和自身特点,以及它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对策建议:一方面指出了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必须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如其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与办案时限之间的关系、与内部制约之间的关系等等;另一方面从个人角度提出了在监督员选任、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保障等几方面的完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