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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如何测度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成为我国当前亟需解答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基于此,法律制度的实效评价研究日益受到国内学术界的重视,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热点。但是,从目前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制度实效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都很少。对法律制度实效应该采取怎样的评价模式与研究进路、具体法律制度实效的评价等问题,尚缺少系统的梳理和较为科学的解决方案。如何对一个国家实在法的实效进行评价既属于法学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法学的应用性问题。归纳而言,法律制度评价具有三种模式:价值分析评价模式、法教义学评价模式以及法社会学评价模式。法教义学分析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适宜于解决法律制度的形式效力问题,法律制度的实效评价应当选取法社会学评价模式。其具体的进路为:以立法目的作为法律制度实效评价的逻辑起点,通过测量法律制度生效前后社会秩序的变化程度来测度该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将法律制度实效评价理论运用于安全生产领域,可通过观察死亡率的变化来测度安全生产秩序的变化,实现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效的客观评价。具体的操作方法为:选取《矿山安全法》(1992年颁布)和《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为研究对象,以1978年至2008年国有重点煤矿数据为样本,以死亡率作为被解释变量,采煤机械化程度、煤炭供需状况、劳动者素质以及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为解释变量,构建含有虚拟变量的滞后变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于1992年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对以煤炭行业百万吨死亡率为指标进行度量的安全状况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反而在某种程度纵容了劳动者在工作面上安全程度的恶化;于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改善以煤炭行业百万吨死亡率为指标进行度量的安全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提高劳动者在作业面上的安全程度未产生显著影响。通过分析实证研究结果后,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存在诸多制度性问题,表现在:立法价值滞后于社会需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主体过多,执法目标存在差异、安全监管标准缺乏稳定性、法律责任条款设计不合理,惩罚威慑具有不可置信性;第二,弱势群体(特别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煤炭从业者)的权利贫困是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效不佳的深层次社会原因;第三,官煤勾结是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法律表达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差距的又一个制度原因。最后,从劳动者风险预防水平和企业的风险预防水平出发构建优化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效的模型,并基于模型提出了国家应该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制定宽严适度的煤炭行业监管标准,大力培育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改变劳动者之间异质性过大等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