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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联结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关键纽带。相对于国外体系化的民事保全程序,我国民事保全程序规定极为单薄且体系性差,尤其是在程序保障方面,这必将极大削弱其价值与功能的发挥。
本文主要着眼于保全程序在程序保障方面的完善。文章在阐述了民事保全程序保障理论基础,分析了现行民事保全制度的缺陷所在,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保全制度程序保障的完善构想。本文的写作分三大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系统阐述民事保全制度程序保障的理论基础。首先系统论述了民事保全的基本理论,包括民事保全的概念界定、民事保全的目的与功能,并进一步理顺民事保全性质的理论进路;其次系统阐述了程序保障的基本内涵,即公正与效益的有机结合;再次,就程序保障在民事保全领域的运用予以详尽的解析。
第二部分,首先,系统分析了我国民事保全程序保障方面的主要缺陷:保全程序的启动的二元化、保全审理程序完全缺失、保全救济程序上的不足、保全撤销机制失灵、保全错误救济机制匮乏等五个方面;其次,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指出,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保全制度性质认识失误、理论研究滞后等是造成现有缺陷的主要原因。
第三部分,在细致分析民事保全程序保障方面的理论构架以及详细阐述我国民事保全程序保障缺失及缘由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构想:民事保全的启动应贯彻当事人主义,实行一元化启动模式;保全撤销方面,明确申请撤销的主体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案外第三人,事由方面应尽量细化和明确化;民事保全的审理应优化审判组织、构建多层次的审理方式、简化审理程序、并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民事保全异议应适度扩展异议主体、严格异议审理程序、提起时间与提起方式,在救济上,针对我国国情,通过充实完善复议制度、构建有条件的裁定上诉制度予以解决;民事保全错误赔偿机制上,应明确民事保全申请人为赔偿主体,申请赔偿的主体应该扩展至由于错误申请而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和案外第三人,并在管辖法院上明确区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