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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职能日益多元化,国家行政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强,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政、不良行政行为日渐增多。人们在要求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积极、有效和优质服务的同时,也要求对不断扩张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源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适应了监督行政权力的需要,在有效治理腐败、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作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人,议会监察专员具有地位的权威性、职权的独立性、职责范围的广泛性、监督活动的公开性、监督工作的效率性等特点,这也是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能够实现保障功能、救济功能、预防功能和反馈功能的关键所在。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基于人民主权、分权制衡、宪政法治的基本理论而产生。由于这项制度的内在科学性,它能够有效地满足公众对监督政府行政的需求,与现代社会要求保障人权、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契合,并进一步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推广。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理论从宪政的角度回答了我国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基础和依据,确立了监督政府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而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创设人大监察专员制度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必要选择和科学设计。同时,在我国创设人大监察专员制度也具有可行性、现实性和操作性,我国也已具备实行人大监察专员制度的思想意识条件和制度生长条件。
立足国情,建立我国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人大监察专员组成。人大监察专员可只设一个等级及派出机构,而且不是按行政区划逐一派出。人大监察专员具有调查权、询问和质询权、建议权、公开监察事项权和报告权。在使人大监察专员制度成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同时,还需要处理好人大监察专员制度与其他监督行政制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