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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席审判之例外,缺席审判制度早已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且在相应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然而,其迟迟未被刑事诉讼程序接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学界开启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热潮。主流观点认为,出于打击腐败犯罪的迫切需要,以及应对实践中诉讼久拖不决等现象,同时加强与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相接轨,我国确有必要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充满曲折。由于种种缘由,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缺席审判程序并未写入法律,而是增设了特别没收程序。十八大以来,伴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的出台及不断细化,国内反腐败斗争态势持续增强,国际追逃追赃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力度亟待加强。基于此,我国于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引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为一项“先天不足”的制度,刑事缺席审判侧重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以减损程序公正和被告人诸多诉讼权利为代价,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之要求,存在着固有缺陷,故其适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践中应当以对席审判为常态,缺席审判必须在“不得已”时方得适用。我国虽然初步建立起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对其适用情形、适用范围、管辖确定、被告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等作出相应规定,但其毕竟刚刚起步,诸多规定尚显抽象、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此外,如何保障该制度在日后司法实践运行中的公正性,加强与其他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实现打击贪污腐败、促进诉讼效率及保障制度运行公正性等方面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不断深入探索。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围绕其公正性进行理论展开,结合域外主要发达法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经验,探讨该制度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等,并进一步分析现阶段国内立法和司法对该制度公正性保障的具体状况、不足之处,以及日后实践操作层面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以期能为完善立法规定和程序操作提供一定借鉴。文章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展开:第一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主要介绍其概念、特点、价值、立法回溯,以及与特别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公正性分析,重点在于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亦即其公正性的基础进行阐述。第三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域外借鉴。主要以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四个主要域外法国家以及如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为样本,介绍其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规定和相关判例规定,并着重突出其公正性保障方面的规定,从而为研究我国的缺席审判公正性保障提供借鉴。第四章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正性保障的整体分析。具体介绍国内现阶段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初步司法实践,以及学界关于如何保障该制度公正性的理论争议,并就此争议具体阐述本文的观点和态度。此外,还尝试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正性保障的具体操作方式,即以《刑事诉讼法》列举的三种缺席审判情形为框架,以刑事诉讼的程序进程为主线,具体探讨并设想如何在实际的程序操作中保障缺席审判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