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施后评估机制法治化研究——基于《城乡规划法》第46条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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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成为人类的主要聚居地。一个城市往往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一个城市如何建设、如何发展,城市规划是关键。目前,各层次各类型的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也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针对城市规划评估的研究却严重滞后于城市规划的发展。城市规划评估是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一环,它能够贯穿整个规划的过程。由于大多研究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机制的多从评估的方法等规划领域学科来去论证,缺少对于评估机制这一制度的法治化研究,因此造成城市规划评估的混乱性,没有规范性,随意性。这些缺陷使得城市规划评估失去了本身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急需从对城市规划评估机制进行法治化的探索。  国家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城市规划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为其法治化提供了法条依据。2007年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46条就明确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加强对城市规划评估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其法治化的研究,努力构建城市规划评估体系的法治化应该是我国规划界的当务之急,也是为城市规划的法治化研究提供一个重要的视角,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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