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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中国春秋时期的“亲亲相隐”制度,封建制度下的“容隐”制体现了人们对于亲情伦理这些特殊社会关系的重视。与其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作证,提供一些证明力不高的证言,还不如免去他们的作证义务,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家人之间的关系。随着历史的流逝,社会在不断发展,法治也在步步向前,在权衡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国家追求案件事实真相的司法目的之间,律师作证特免权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信赖关系的重视,宁愿以无法惩罚犯罪的代价,来换取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信赖对方而无障碍地交流。很难想象还有什么比特免权制度更能阻止案件真实的发现,律师作证特免权让国家公诉机关不得不“舍近求远”,无法从律师身上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罪证,但是律师作证特免权保护了不仅仅是被告人,更重要的是让委托人可以相信律师,对律师坦诚一切,以换取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实现委托人不自证其罪和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介绍,概括介绍特免权制度的历史,对律师作证特免权进行界定,同时分析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考察不同的理论和质疑的声音,详细分析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正当性。接着参照英美法的案例和经典论著,从主体、客体、权利的放弃和例外对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全面的阐述,分析我国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缺陷,论述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在中国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对特免权制度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对于英美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进程进行概括,同时通过对律师工作成果、律师职业豁免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对比,厘定律师作证特免权的概念和内涵。第二章介绍支持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两种重要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隐私权理论,同时吸收对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质疑的相关观点,提炼分析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正当性。第三章参照英美法国家的案例和专著,从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主体、客体、权利的放弃和例外对律师作证特免权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和阐述,试图给出一个标准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第四章分析当前中国法律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论证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必要性,介绍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障碍,对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提出建议。最后得出的结论为:我国仅规定律师保密义务,要不断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培养中国律师作证特免权存在所必须的文化土壤,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建立完善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