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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思维,在纷繁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抽象、归纳出具有典型特征的因素进行分类研究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本方法。在行政诉讼法学领域,对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类型理论的运用就更为少见。本文通过对类型理论的思考,探讨了以类型化的方法建构行政诉讼类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的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设想。全文共分四部分,六万余字。 第一部分对类型理论的应用价值进行了阐述,介绍了一般意义上与哲学意义上的类型概念,阐述了类型理论对立法和司法的意义与作用,并论证了类型化方法对设置科学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文章认为类型化了的行政诉讼类型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和规范行政审判;有利于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行政诉讼目标;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行政诉讼价值的实现。文章同时认为,运用类型化的方法,通过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行政争议类型的概括、归纳,发现新的行政诉讼类型,使原始状态的诉讼类型规范化,将会有效加强行政诉讼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从而完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类型化的方法对于丰富和深化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首先对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未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归纳、整理并设置相应的程序,处于“原始状态”,属于未类型化的诉讼种类。其次分析了未类型化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忽视类型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应用,没有把类型理论作为法学方法论应用于行政诉讼;第二,对行政诉权的理解狭隘,认为行政诉权的唯一功能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权也就仅局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导致行政诉讼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第三,司法审查强度不够,司法介入行政被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而不能进行事前审查。过分强调行政主导及行政的技术性活动,使得法院总是在静止的状态下对行政的后果及状态进行审查,导致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不力;第四,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时的特定背景也决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文章接着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可行性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在理论方面,已有一些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诉讼类型化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行政诉讼应当类型化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以德、日、法、英几国为代表的世界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