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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法体系,因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而被视为中国破产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法的三大基石之一,但是与破产和解、清算相比,破产重整能够更好地拯救困境企业。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重桎梏,我国现行重整制度有成本过高、效率过低等弊端,这导致企业不敢进行破产重整,或者进行了破产重整但是重整过程十分艰辛。总的来说,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好。在国际社会上,美国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了能够解决这些负面影响的预重整制度,预重整制度不仅结合了破产重整制度和庭外重组的优势,同时又避免了两者的弊端,在实践中体现出巨大优势,许多国家也因此开始纷纷效仿,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随着预重整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预重整制度逐步成为拯救困境企业的新型方式,也满足了建立多元化拯救企业的客观需求,并且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和研究。鉴于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张我国也应当引进预重整制度,帮助困境企业重新焕发活力。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对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预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首先论述国内外学者对预重整制度这一概念的界定,然后分析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最后分析预重整制度相对于破产重整制度以及庭外重组的优势,为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域外预重整制度进行分析。首先对英、美两国的预重整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并且进行比较,然后对预外的预重整制度进行评析,从而为后文对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提出建议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的建议。这也是本文最重要一部分。首先论述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的必要性,然后论述我国引进预重整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对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提出的建议,主要包括对预重整的制度保障、对预重整的程序规范、强化信息披露程度、重视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平衡利益相关者各方利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