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解决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突发情况,我国已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判决执行力的主观范围进行了扩张,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追加、变更当事人,但是却鲜少提及是否对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进行扩张。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等同于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因社会经济复杂化,相对应的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尚未完善,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因既判力的固定性而导致民事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僵化,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的给付请求权,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与原执行依据一致或是类似时,是否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无须另行起诉取得新的执行依据,而是基于与原案件相同或是类似的事实与理由,对新的给付请求权的进行强制性执行,以达到直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尚未有规定。本文将从对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扩张着手,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构建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规则,让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是强化强制执行作用和目的的体现,意在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及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指出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限定是“执行难”的一种表现,列举了笔者在执行实务中执行过的案例,并提出相关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概述。该部分先对判决执行力及其客观范围进行界定,从而进一步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制度的立法现状、适用概况和实践难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探究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提出为缓解执行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提高执行的效率,应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进行扩张,并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可行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路径选择,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进行规则构建及程序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