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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对我国而言是舶来品,其最早确立于1964年英国的《租赁买卖法》。随后,德国、美国以及欧共体(现称欧盟)纷纷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垄断时期,大型企业的出现改变了原本相对平衡的市场格局,消费者在这一时期处于绝对的弱势。一方面,上门交易、远程交易等新型交易模式的出现使消费者陷入精神弱势和信息弱势的困境,在上门交易和远程交易中,消费者的意思形成经常受到干扰,极易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大型垄断企业的出现以及格式合同的泛滥,致使消费者丧失了对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自由选择和协商的余地。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运动蓬勃兴起。立法者一方面迫于消费者运动的压力,另一方面出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的需要,亟于通过立法平衡双方权益。消费者反悔权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得到广泛发展。在我国,随着经济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愈发兴盛。网购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网购时消费者无法检验、试用商品,加上经营者对商品的夸张宣传,极易使消费者冲动消费。又因我国网络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事后消费者根本无从维权。对此,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订时正式设立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反悔权的横空出世,在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是初次立法,相关规定还比较简单,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为了弥补立法中的疏漏,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购办法》)。但《网购办法》对一些关键问题依然有所回避,消费者反悔权在立法和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正是基于此种前提,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研究分析,试图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为日后制度完善有所助力。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困境。实践困境主要讨论了海淘商品、二手商品反悔权适用难和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问题。理论困境主要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规定不完善、反悔权行使期间模糊、缺乏退货过程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价值赔偿义务的缺失以及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第二部分是基础探寻部分,主要思考了消费者反悔权的内涵以及设立消费者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解决消费者反悔权与民法理论相冲突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比较法分析部分,主要对域外相关立法过程、法律规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是问题研究部分,主要对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和合同法中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主要解决消费者反悔权上位权利规则问题;第五部分是解决问题部分,主要针对前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比如明确适用对象,细化权利行使规则以及完善诉讼和纠纷解决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