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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和标注是版权登记制下的两种基本手续,为版权和相邻权领域所常见,因而可以合称为登注手续。在国际法上,尤其是国际版权和相邻权保护的视野下,登注手续的规定并不少见,如《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均要求作品履行一定的登注手续作为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之所以要求一定的登注手续为版权和相邻权的保护前提,这是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的。本文第一章就将从版权登记制的起源入手,试图从历史与法律结合的角度剖析版权和相邻权登记制产生的原因及其国内法渊源,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作为构成性手续的版权登注手续在延续了两百多年之后被逐渐废除,尤其是随着《伯尔尼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和TRIPS协定的诞生以及其成员方的日渐增多,该两个条约要求的无手续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取代了版权登注手续。但是,在替代登注手续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强劲的阻力,这主要是源自《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很有意思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同时是上述这些条约的成员方,它们既要满足《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的无手续要求,又要履行其他公约的登注手续要求。这些条约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应如何协调,都将会是本文第二章要讨论的问题。除了来自国际条约的阻力,源自于国家内部的阻力亦不可小觑。如在美国,对版权和相邻权的登注手续作为获得保护的要件至今仍未完全消失。美国国内法对登注手续在某种程度上的保留是否符合其条约义务,将作为特别考察纳入第三章讨论。通常意义上的版权登记制一般仅指登注手续作为版权和相邻权的构成性手续的一面,但这是不完全的认识。正如硬币的两面,版权登记制除了其强制性的一面外,还有自愿的一面。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也是版权登记制的重要一面。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消除了构成性的登注手续,而建立起了以登记手续为核心的版权和相邻权自愿登记制度。这将在本文第三章有所提及,并将继续在第四章深入探讨。自愿登记制度离不开其登记系统,而登记系统本身既可以由官方行政机构运营,亦可以由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运营。目前私营登记系统的发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官方登记系统,这将在本文第四章重点介绍,以期展示版权和相邻权登记制的操作实践。最后,本文的焦点将回归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介绍中国的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并详细剖析当前的不足之处。与此同时,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的修订,探讨中国版权和相邻权登记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