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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滥用职权罪是新罪名,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笔者就有关争议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该论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 2、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一是超越职权,二是不正确履行职权。三是不正确行使职权和逾越职权的区别。四不作为亦可构成滥用职权罪,五是对“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 3、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八个方面:一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国家各级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三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是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五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六是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七是各级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八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4、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在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多,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和过失,且过失只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滥用职权罪荃本问题拟}究 第二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形态及疑难问题: 1、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所以滥用职权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2、滥用职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滥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职务,其职权是特定的,所以不存在共同犯罪; 3、一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部分: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1、有关罪与非罪的问题不管主观方面是何态度,有无“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由间接故意和过失构成,且滥用职权的过失只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且仅限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四部分:有关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循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即依照397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追究循私舞弊的责任。另一个是关于责任的划分的问题,主要有: 1、滥用职权行为与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人。 2、滥用职权的行为人其行为直接影响重大损失的发生与否是区分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关键。 3、具体实施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划分:领导违法命令下属滥用职权下属不提反对意见,他们都负法律责任。下属反对的,领导人负法律责任。 4、集体研究决定的主持拍板的人员负开lJ事责任;层层上报的,最后决策者负主要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