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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制度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研究范围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研究领域。在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发展中,党管干部原则始终作为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首要原则而存在。 党管干部原则形成于革命战争时期,起源于党对于军队的绝对领导。中央明确规定,除军队干部外,中央与各地的干部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是“一揽子”的干部管理模式。建国初期,延续了这种干部管理模式,然而,随着干部数量的急剧增加、干部种类的增多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一揽子”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1953年,分部分级的干部管理模式开始实行。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个部门依据干部的归属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同时,参照苏联的“干部职务名单制”制定了干部职务名称表,以确定中共中央、各级党委和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的特定干部的范围,此名称表上的干部职务的任免、晋升和交流变动都需要管理这一名单的党委的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管干部原则遭到了破坏,在实际上成为了“派管干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这一原则重新得到确立。重新确立后的党管干部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在干部管理权限方面发生了变化。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管理权限方面,总体上具有高度集中统一的特征,这一特征发生转变的转折点是1984年《关于修订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干部管理权限从下管两级到下管一级,地方政府在干部管理方面的权限有所扩大,干部管理权限从集中化向分散化的趋势演变。十三大的报告中,提出了要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将干部分为党政干部、企业干部和事业单位干部这三大系列,改变由党委来统一管理的现状,也不再用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方法统管所有干部。同时,中共中央于1990年和1998年又两次修改干部职务名称表,根据政治社会环境对中共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范围进行了调整。 通过对党管干部原则这六十多年发展历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得到三个影响干部管理权限划分的变量——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党政关系的角度,权力向党的系统偏移的时候,党管理干部的权限增加,而权力向政府系统偏移的时候,政府管理干部的权限增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中央加强集权的时候,中共中央在纵向上向下管理干部的层级多,且直接管理的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的范围广。中央向地方放权的时候,中共中央在纵向上向下管理干部的层级减少,且直接管理的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的范围缩小。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影响着干部管理的模式和范围。 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性源自它的政治功能。第一,是政治录用,党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党内精英输送到国家机关中去担任领导干部,以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第二,是通过掌握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和晋升权来强化党的执政地位。第三,是通过干部职务名称表来控制地方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