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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发展深刻影响法治的探索与革新。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满足了当下科技进步的时代背景下对新式证据的需要,但由于电子数据属性的特定,也给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带来了挑战与冲击。《刑事诉讼法》认识到技术型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重要作用,于2012年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未对电子数据的具体司法应用进行规制,引发了电子数据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冲突。顺应司法需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电子数据的首部司法解释,其细化了电子数据运用中的提取、审查等相关规定,但其主要内容仍然延续了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对于有效发挥电子数据的作用和价值有一定局限性。文章以电子数据在取证和认证环节潜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深度剖析电子数据的基础理论,分类整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重述电子数据的界定及与证据规则的关系,运用案例分析法对快播案例中电子数据的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进行实证分析,结合当前互联网的新发展探析电子数据在取证和认证环节发展中所面临的痛点和难点,参考域外电子数据相关立法制度与司法实践,提出对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和认证的建议。针对取证中的网络第三方配合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建立第三方协助网络取证机制,同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针对电子数据认证中的法律规制问题,在最佳证据规则下强调对完整性的考量,有限酌定排除非法电子数据,同时针对不同电子数据类型进行传闻证据规则的分类适用构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