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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追究违法,惩治犯罪,更在于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截至目前,新中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将近七十年,在这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受限于传统观念、文化氛围、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技术手段、司法人员素质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新中国历史上发生了为数不少的冤案。对历史上发生的典型冤案进行人权追问具有重要的目的和重大意义。它是保障公民权利,避免冤案发生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构建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更是培养和塑造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需要。进行人权追问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净化法治环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改革司法体制,健全追责机制;有利于健全人权保障体系,落实依宪治国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权不是天赋的,是社会的产物,具有社会性。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人权中的权利平等包括权利平等和义务平等。列宁认为,民主、自由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基础;实行民族平等和维护民族自决权是社会主义人权的重要内容。“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刑讯逼供”和权力部门渎职腐败等否定、蔑视和践踏人权的因素是造成冤案反复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罪推定”就是侦察机关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的推论判定。它本质上是隐藏在一些观念和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否定人权的规则和形式。“疑罪从有”与作为现代刑法“有利于嫌疑人”思想和原则,与“疑罪从无”相对应,是指既不能证明嫌疑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嫌疑人有罪,本质上是对人权的无情蔑视与侵害以及对人格尊严的损害。刑讯逼供是“有罪推定”的一种显性的形式,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本质上对人权的残酷践踏。权力部门渎职腐败必然导致人权保障的制度塌陷。以权代法、以权践法必然破坏人权保障制度;有法不依、渎职腐败必然拒斥司法公正、导致冤案频发;权大于法、权力干预司法必然架空法律与制度。弘扬司法正义在保障人权中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正义是法治社会的精髓和灵魂,坚持司法正义才有人权的真正保障,司法正义缺失,法治毫无意义。当前我国必须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体系、强化权力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司法公信力,杜绝刑讯逼供,切实保障人权,避免冤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