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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应该自始至终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因此,围绕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民事权利,是刑事诉讼立法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立法部门的重视,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了加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由原来的诉讼参与人提升为诉讼当事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得到确立。然而,对刑事被害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却关注不够。仅仅是加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赋予其当事人的程序地位,而对其受损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在立法上作较为完备的安排,显然对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完整的,这既是人权保障的缺失,也极易因此而引发更大的问题。犯罪行为在侵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也给刑事被害人造成了人身、财产及精神的严重损失。虽然,国家追诉主义以来的刑事诉讼一向是由国家垄断的,但国家公诉所体现的利益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自身的利益,有时,二者的利益追求甚至有着完全的不同。“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人必有救济”。国家立法必须考虑对严重侵犯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刑事被害人受损的民事权益予以有力的保护。综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力度是比较小的,就只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而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已建立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而言,也在程序选择、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许多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基本的保护。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完善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从被害人权利的历史考察入手,探讨了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的一般发展规律,在对比分析当前其他国家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法律保护模式后,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法律保护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制度的初步设想。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被害人、刑事被害人的含义,介绍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过程,分析了刑事被害人与民事被害人的区别与联系,指出了加强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对国外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法律模式的介绍。当前,国外在保护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上主要采取了诉讼保护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采取诉讼保护方式上面,基于选择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只能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的不同,分为了平行诉讼模式、附带诉讼模式和折衷模式;第三部分着重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研究。我国当前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由于理念、立法等原因,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保护范围过窄、被害人无选择权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构想。通过赋予被害人诉讼程序选择权、扩大保护范围等方面来完善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同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