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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发展,数字经济应运而生,数字经济作为信息和数据发展的产物,不仅提高了技术的使用效率,而且促进了各国产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数字经济本身无形化、虚拟化和流动性等特点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催生出电子商务、云计算、算法经济和3D打印等新型商业模式,而无形资产作为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主要交易对象,其本身虚拟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与之密切关联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权成为国际税收的难点问题。从我国现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分配规则来看,主要强调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分享原则和常设机构优先原则,而易与其混淆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则主张仅居民国征税,只有构成常设机构时来源国才享有征税权,因此,所得分类规则和常设机构规则是我国作为来源国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认定的重要判定规则。而数字经济的发展减弱了所得分类划分界限的清晰度和固定实体存在的依赖度,导致所得来源地的经济关联因素发生改变,依据传统的常设机构规则难以合理判定所得来源国,这也使得非居民企业运用无形资产本身流动性、虚拟性的特征规避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认定以减轻税负,导致来源国出现税基侵蚀问题。此外,市场在所得创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基于实体经济的传统征税权分配规则会产生税收与市场国税源错配的问题,影响市场国的税收分配公平。同时,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和无形资产本身的流动性使得无形资产价值难以估量,为企业运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创造了机会,对国际税收普遍适用的独立交易原则的实施带来困境,干扰交易各国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认定。因此,本文在此现实基础上,研究和探讨数字经济对我国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挑战及其征税权规则优化方案。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数字经济下我国跨境交易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的税收挑战问题,以我国现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分配规则和S集团的数字经济新型商业模式为研究核心,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与规范研究法对数字经济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权认定的挑战进行分析。首先,通过概述数字经济的概念、催生的商业模式及其税收特征,以指出由于信息技术的转型升级,企业的商业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由此带来了税收挑战。从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界定及征税权划分的理论基础两方面分析,研究传统征税权划分的理论基础,为征税权挑战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其次,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论述数字经济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挑战。理论层面分析国际组织范本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分配规则,并分别从特许权使用费界定范围、所得分类性质认定、常设机构判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独立交易原则以及税收征管中获取税源信息等方面分析数字经济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规则和税收征管带来的税收挑战与规则成因。实践层面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对S集团新型商业模式与所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判定的关联分析,论证其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规则和征管体系的挑战,印证征税权挑战的理论研究结果。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借鉴国际经验并提出如下完善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权规则和征管体系的建议:第一,从税法一致性和跨境交易双方博弈的角度,提出应扩展和修订特许权使用费界定的范围,确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定义的明晰性和合理性。第二,从数字经济新型商业模式业务实质角度,提出完善数字经济下所得分类性质的具体认定细则。第三,延伸常设机构概念。一方面,分析来源国新的经济关联因素,增设虚拟常设机构以适应新型商业模式和所得创造模式;另一方面,基于对市场国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多边税收解决方案,结合OECD“双支柱”方案引入显著经济存在,提出赋予市场国新的征税权,重视市场国对所得创造的影响以解决征税权认定模糊和税收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减少市场国税源和税收背离的冲击。第四,增设无形资产独立交易原则的补充实施办法。第五,健全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体系,构建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税源数据追踪系统和分析平台等,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分配规则的具体实施。第六,站在国际税收规则视角,推动来源国与居民国税收分享原则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