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科技社会的发展,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不断增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重大交通事故,不断地冲击社会公民的眼球,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强烈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模式,将刑法的打击面进一步扩大,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单纯地将危险驾驶罪认定为故意犯罪,不足以遏制这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需要增设过失危险犯规定,使刑法在危害后果尚未发生之前介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应当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过失危险犯的增设可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协调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过失危险犯的增设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我国刑法上的相关立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尤其突出了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概括地介绍了过失危险犯,为下文进一步展开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增设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从危险驾驶罪的理论争议出发,兼论刑法罪名体系的冲突,具体地论证了将过失危险犯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定,以解决理论争议和实际问题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过失危险犯增设的可行性,在对过失危险犯相关理论争议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借鉴《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中的相关立法,对增设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进一步论证。第四部分,从构成要件、法定刑设置、过失犯的限制使用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总结全文,指出危险驾驶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迈出关键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