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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有关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相关新闻和实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国外相似报道的频频曝光及国内大量的实验研究的陆续证实,一次次地将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公众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致损事件的频见报端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这一新兴科技事物的惶恐。然而,目前国际上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一些规定仅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实行,并无通行做法,涉及到转基因生物侵权责任方面更无一致通说,也并未出台有关此类生物及其产品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我国国内学理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面对现代基因工程技术及其衍生品的迅速蔓延,强力敦促具体管理制度及模式的华丽出台。本文以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侵权责任为切入点,结合美国、欧盟、日本三种国家和地区对待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的不同做法及制度模式,剖析我国目前此方面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后续解决思路。本文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转基因生物侵权概述。本部分通过开篇引入事例的形式,提出转基因生物侵权这一普遍存在现象及相关责任人的做法和态度,继而引出本文所欲论证的焦点——转基因生物侵权;接着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理论的角度出发,针对这一新兴特殊侵权领域,分别从因果关系认定、归责原则适用等方面加以论述。第二部分,转基因生物侵权责任立法现状分析。本部分主要从现有立法层面对上文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分别列举美国、欧盟、日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态度和观点,对比我国的立法实践,分析出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但并无正规解决途径及渠道的原因。指出专门立法的不足、现有立法对涉及转基因生物问题规定的粗疏是导致大部分侵权现象不了了之的根源。第三部分,转基因生物侵权责任立法完善建议。通过前两部分问题的提出、成因的分析,本部分紧接着对问题的解决作尝试性的探讨,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两部分进行建议。立法层面:建议制定专门立法规范、在现有其他法律中增设专门性规定;制度层面:建议完善损害救济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及外部监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