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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和公证体制的改革,公证机构也要逐渐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演化为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中介组织,而公证人也从公务人员转变为具有公证法律专业知识或技能,获得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以为申请当事人提供专业公证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现代法治的要求下,每一个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所作一切行为的后果负责,公证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给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必须向其承担民事责任。因国内公证法制尚不健全,公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实践很少,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明确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是理论界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来,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给予了很多的关注,要求构建完善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分为五部分,采取制度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先后从概念、内涵入手,对公证的沿革、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在一些典型国家的发展、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公证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公证人民事责任概述。首先介绍了公证的起源和目前我国公证的现状,分别阐述了公证、公证人、公证民事责任的概念。其次介绍了制定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意义、功能。最后以法国、德国、意大利、阿根廷和比利时的法律为例,探讨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公证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其不足。 二、公证人民事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首先提出鉴于公证机构的中间地位,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基于公证的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提出公证人民事责任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最后阐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公证立法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