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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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通过持有公司多数股份或其他途径,获得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强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小股东无法获得的。控制股东凭借这种控制力实现、扩大自己的利益,有时这种利益是与公司利益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相悖的。如何防止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权,成为公司治理与公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仅负有出资义务,以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为内容的诚信义务仅限于公司董事、经理,而不涉及控制股东。但随着公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日益泛滥,学者们也认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对控制股东课以诚信义务非常有必要。这一观点也日益为世界各国的立法所接受。 本文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一是,控制股东为什么要承担诚信义务;一是诚信义务的内涵。文章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控制股东的法律解析。该部分阐述了对控制股东进行法律界定的标准的演变。对控制股东的界定标准从单纯的数量标准向实质标准演化。控制股东“控制”的内涵依控制股东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涵义。 第二部分: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实证基础。笔者从控制股东形成的原因,及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种种表现与危害阐述了控制股东应承担诚信义务的实证基础。 第三部分: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确立虽然经历了不同的过程,关于对控制股东课以诚信义务的理论学说也有所不同,但事实上两大法系大有殊途同归之意。 第四部分;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内涵。文章的该部分讨论了诚信义务包含的内容,并对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的诚信义务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承担义务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民事责任。本部分对违反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内容进行了探讨。 第五部分:我国公司法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新《公司法》第一次对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累计投票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新《公司法》中关于这些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笔者在肯定公司法的进步意义的同时指出了新《公司法》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规定的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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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脚下生活着的人们有着各种独特的民俗文化,走近他们,我会跟着那里的人一起喜怒哀乐,爱上他们,仿佛自己成了那里的一块砖、一片瓦。拍摄人文长城题材时,我喜欢追求人文与建筑的统一,喜欢追求光影与主体的和谐,我觉得这样的照片会传达更加丰富的信息量。长城脚下的人就是这样生活的,他们会用城砖盖自家的房子和院墙,会在长城边上修猪圈掏窑洞,会有垃圾和无计划的修建,但是他们就是这样真实地存在着。透过镜头,我想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