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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具体条款中,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大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条款。在刑事实体法律中也应该加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力度,而如何在刑法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呢?那就是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正的审判,使其“罚当其罪、罪当其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目前作为重要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制度仍没有建立,其仅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影响定罪量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出现,这对于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都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过错问题进行刑法法定化和司法规范化,以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量刑公正、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被害人过错的相关理论问题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被害人过错在刑法学语境中的内涵,在有效区别刑法学意义上与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的基础上阐述刑法学意义上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二是要明确成立被害人过错应当具备的要件,结合国内外学者代表性观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主体的适格性、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关联性。三是根据过错行为的指向对象、性质、程度、强度水平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类型进行分类。四是被害人过错的刑法功用,即有利于正确的认识犯罪,有利于全面准确的界定刑事责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法律思维的形成。五是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这是被害人过错的核心问题,对有代表性的责任分担说、谴责性降低说进行介绍和评析,这些理论从不同的侧面论证了其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依据,为分析正当性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因缺乏论证内容的全面性或者论证方法的规范性,这些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探寻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应从刑事责任的本质入手,从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相互结合中找到平衡点即两者的统一,要实现两者的统一就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报应与预防统一的根据在于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因此,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应从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考察才能找到令人信服的依据。同时,被害人过错问题刑法法定化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对我国刑法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刑事政策进行整理,取其精华。虽然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存在证据上的采信难、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等障碍,但是,随着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的全面确认,一些积极的探索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势在必行,也势不可挡。就具体制度的设计而言,笔者试图通过刑法法定化和司法规范化来保障被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刑事立法的做法应当是指导性和方向性的,即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确立被害人过错在罪刑评价体系中的地位,并规定基本量刑幅度。司法解释应在立法的指导下,阐述被害人过错成立要件要点,对法定分类予以明确规定,对涉及被害人过错较多的罪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举例明确适用。刑事政策则在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适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被害人过错与防卫过当中被害人过错的联系与区别,完善量刑规范化、细化裁量标准,举例说明排除适用性条款。同时,要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及时公布相关案例,指导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