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有三级法院,其中最低一级的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除了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所有的案件都在初审法院进行一审。而州法院系统一般是三级或者三级半1,最低一级或者最低的两级法院为初审法院,一般所有案件都在初审法院一审。因为几乎所有的案件都由初审法院一审,所以如果美国法院民事案件实行类似我国的二审终审制的话,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将无案可审;如果美国法院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的话,在美国诉讼文化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将会面临数量超级庞大的上诉案件。解决这个困境的答案是美国联邦法院实行的有限三审制,即在地区法院一审的案件在上诉巡回法院二审,二审之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最高法院审理,但是是否接受完全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自由裁量决定。笔者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的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才是使得其成为最权威机构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对裁量性上诉制度的内涵、制度内容、重要意义进行了详细考察。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三个章节组成。引言部分简要叙述了美国裁量性上诉制度这一正国内外对该内容的研究情况以及该论文的主要结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叙述了裁量性上诉制度的内涵,包括概念、区别、历史发展。第二章主要叙述了裁量性上诉的制度内容,包括受理标准、影响案件受理的因素、受理程序以及审理程序。第三章主要叙述了裁量性上诉制度的意义,包括目前美国裁量性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具有的重要意义。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简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