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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所持的各种观点和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遇到的困惑进行研究。首先,文章研究了提单法律制度与无单放货的关系,分别从提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提单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加以分析论证,得出了提单是物权凭证而非都是所有权凭证,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放货的结论。然后,文章又对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类型、原因、特点进行了分析,阐明了无正本提单放货带来的严重后果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继而,文章又对无单放货的责任及其免责加以论述,分别对六种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赔偿方法及标准及其责任限制和免责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明确的答案。指出行为人对无正本提单放货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享受法定的赔偿限额和责任限制。同时,又从实际出发,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免责做了严格界定,为这一行为的存在留下极为狭小的生存空间。随后,文章又对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研究,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案由、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追偿诉讼、保函效力等实际问题做了回答。最后,文章分别从大力推广采用海运单和电子提单,及其建立健全提单立法,促进全球提单法律制度的统一,规范相关司法行为的角度,对解决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