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京察制度是明朝创制的定期考察南、北两京官员的政治制度。对官员的监督考察是维持政治有效运行、促进国家发展、保障人民安居的有效手段。而京官做为对国家政令进行决策的群体,对其进行定期考察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京察制度的建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明太祖时期即已经开始了对京察的尝试,但其施行却是根据皇帝的个人意志而时兴时废,直至英宗正统初年才形成一定的制度;经过英宗、景帝、宪宗、孝宗四帝的不断调整与尝试,最终在武宗年间形成固定的“六年一察”的制度。在京察的年份相对固定后,又有众多其它的因素对京察的具体时间产生影响,主要包括皇帝的个人意愿、天象异动、权臣涉政等方面。京察的职责由众多部门和官员共同承担。在其中发挥最主要作用的部门是吏部和都察院,吏部尚书和都御史是负责京察的最主要官员;而吏部考功司、都察院河南道和吏科三衙门的长官,则共同承担了京察的初审职责。般而言,京察的裁决大多在初审时做出,而由吏部尚书和都察院都御史主持堂审之时,仅对个别关系匪轻的人另行区处。京察的施行包括堂审与自陈两个方面。堂审针对的是五品及以下的低级官员,自陈针对的是四品以上的中高级官员。在堂审之前,要经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全程耗时几近半年,而真正的过堂审理仅耗时一天;自陈则不需要太多的准备。堂审和自陈后,皆需以皇帝的名义进行批复,而后科道官方可拾遗。吏部对拾遗的结果进行复核并报皇帝终裁,京察便告结束。京察的结果受到多方面的影响。皇帝在古代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官员的去留、奖惩几乎一出己意,在京察中亦手握最终决定权;内阁作为辅政机构,阁臣一度凌驾于吏部之上,因此其在京察中的影响不容小觑;吏部作为官员的主管机构,又是京察的主要负责机构,对京察结果的影响可以想见;都察院亦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吏部配合抑或牵制;各衙门堂官因拥有填注考语之权,亦能在京察中对本部属官给予一定程度的关照。京察制度的优缺点都很明显。就优点来说,其制度设计具有全面性、严密性和合理性;但其缺憾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考察周期过长、考察结果不公、诬告屡禁不止、堂官包庇下属等方面。因为多重因素的影响,考察作弊屡禁不止,严重削弱了京察制度的预期效果。京察制度的意义是重大的,主要包括对士风的澄清、对官员的激励以及促进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