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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证券公司既是证券经营机构,也是社会公众的投资对象。证券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特征在于其风险具有扩散性、放大性。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不少大型证券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当证券公司风险聚集过高时,不得不通过破产或解散等方式退出时,往往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对证券市场、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冲击。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开放脚步的加快,中国的金融机构之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免。近几年,我国金融体系风险日益显现。然而,我国现已建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乏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目标定位和处理方式,在运作中带有明显的行政随意性。为此,构建基于市场原则之上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文研究重点是,在考察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历史及现状、并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特征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并结合笔者亲身参与的行政托管收购模式下的武汉证券收购以及市场化收购模式下的第一证券收购两个案例,深入比较分析了两种模式的差异,就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