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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法院迫于压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偶尔会有越过法律界限的行为,致使“执行乱”这一问题走进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视线。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基于各种因素难免发生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导致执行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救济即无权利”,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才能切实维护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救济制度上进行了较大的完善,区分了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然而始终未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这不能不说是此次修改的一大遗憾。本文先是分析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概念、特征以及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深入挖掘我国未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原因,通过从诉权、执行程序公正性和效率性、以及权力制衡方面论证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必要性。介绍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并对其制度简要评析。借鉴域外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及我国已建立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主体、提起事由、管辖法院和审理机构、提起的时限以及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效果等方面试图构建我国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