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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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行政诉讼法》经历了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70条将“明显不当”列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之中,这一修改内容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行政行为提供的全新的思维方式:将实质性合法审查纳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之中,这增加了司法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也加强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本文主要围绕“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判断标准展开,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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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行政诉讼法》经历了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70条将“明显不当”列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之中,这一修改内容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行政行为提供的全新的思维方式:将实质性合法审查纳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之中,这增加了司法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也加强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本文主要围绕“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判断标准展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理论角度入手,界定何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总结学界对于“明显不当”性质的有关探讨,梳理学界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判断标准的理论观点。第二部分以司法案例为基础,分析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判断标准的现状,该部分通过检索2020年的行政案例,筛选汇总了司法实务领域常见的认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判断标准,简要概括为以下三点:将行政法原则作为基础性判断标准,将立法目的和精神作为辅助性标准,对于各地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选择适用。第三部分是关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判断标准的困境,结合学界的理论观点和司法实务领域的做法归纳为以下三点:“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模糊;司法判断标准不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司法实效性过低。第四部分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判断标准的完善建议。基于目前适用“明显不当”条款存在的部分问题,笔者总结了如下建议:建立具体细化的司法判断标准,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司法判断的基础性标准,确立标准明确的司法认定规则;建立并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同时制定具体细化的行政裁量制度,各地区因地制宜,建立既符合统一标准又具有本地特色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指导案例制度,建立一套“最高人民法院主导、高级人民法院协助”的编纂工作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公布指导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学习讨论指导案例;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判断标准,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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