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参与·创新·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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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以来,大量的环境问题进入人类视野,受到人们关注。酸雨加剧、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水土流失、草原退化、森林锐减、废物的越境转移、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所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国际经济发展乃至人类的生存,迫切需要国际社会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生存危机。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形成的全球环境治理体制对于缓解环境危机起着重大作用,但随着环境危机加深、“政府失灵”、“国际集体行动难题”等问题的出现,传统机制的力量显得捉襟见肘。当今的国际环境法对促进国际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局限性也很大。比如:一些国际环境立法不完善、国际环境法律的执行不足、国际范围上的环境损害诉讼受阻……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很大程度上能改善国际环境法的不足。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促进国际环境条约的制定,监督、协调其他国际行为体对国际环境法律善意的执行,在环境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诉讼方的代言人进入诉讼程序维护环境受损者的利益。在理念创新方面,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促进国际环境正义的实现,通过制度创新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民主化,进而促进全球环境治理中全球环境市民社会的形成,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也为全球公众参与机制注入新鲜血液,使其不断完善发展以达到充分发挥其机制优势的目的,这一切都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当今的全球环境治理体制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其法律人格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其在国际环境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还存在一定质疑。从法理学、民法学及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赋予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有限的国际环境法律人格是国际环境法主体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国际关系行为体仍旧是国际社会运作权力的核心,同传统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主体相比,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存在着一定的“志愿失灵”,它不应当孤独的战斗,应与其它主体加强合作,促进全球环境问题的改善,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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