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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土地制度向来为研究史学的学者们津津乐道。作为封建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宋代土地的私有化尤其值得我们去留意。宋代土地私有化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历史背景有以下四个: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思想上的积极引导,政治上的认同需要和法律上的肯定扶持。
学术界关于宋代的田制和土地兼并问题的研究值得我们注意。关于“不抑兼并”问题的研究,一些学者产生了分歧。这种分歧是由学者的出发点和角度的不同造成的。学术上火花的碰撞拓展了我们的视野,引起了更多学者去关注,去深究。因为其与宋代土地私有化不可分割的关系,在诸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宋代的“不抑兼并”进行了探讨。
接下来的一个章节论述了宋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表现,即土地买卖,土地租佃以及官田私田化。土地的买卖有三种形式:活卖、绝卖和抵当,这三种买卖形式各有其特点,它们构成宋代土地买卖的整个体系。土地租佃在宋代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土地租佃制的形式有合种制和出租制,它们对应的分别是分成制和定额地租。地租形态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还有租佃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铲佃、永佃权和“二地主”等法律现象。租佃制给宋代土地交易注入了活力。土地交易使与之相关的佃农和自耕农的生活也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推动下,官田私田化政策被宋代国家长期执行,虽然存在私田官田化的现象,但是官田私田化仍处于主流地位。并且,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发展。
当然,在土地私有化进程中会出现法律问题,这是近年来学者们较为关注的方面。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一些土地纠纷案件,以今天的观点来看,宋代的名公们面对纷繁复杂的土地纠纷,所表现出的断案智慧是具有进步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