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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在我国素有“担保之王”之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受担保制度传统理论的影响,从属性一直以来被视为抵押权的根本属性,只有少数的学者支持抵押权存在独立性、流通性等其他性质的存在。不能说抵押权坚持从属性或者独立性为其根本特征就是正确的选择,凡事凡物都有两面性,各自有着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磨灭的缺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逐步承认抵押权的独立性,以此实现抵押权的融资流通功能。我国为达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目的,对于抵押权的态度也随着其他国家的认可而渐渐浮出水面,且趋势越来越明显。虽然,我们承认抵押权在现代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独立化已成为大势所趋,然而,抵押权的独立化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本文在阐述抵押权及其独立化、抵押权的独立性与传统抵押权的区别、抵押权独立化的意义等内容的基础上,阅读相关文献,应用比较分析法对德国、瑞士、法国、日本等国有关抵押权的独立性的立法进行研究,分析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抵押权的独立性的立法达到借鉴的目的。随后,调研我国抵押权独立化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独立性的确定,我国目前立法在对最高额抵押的承认、担保责任的独立承担、对于一般之将来债权设定抵押的承认、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反担保抵押、抵押权消灭的相对独立性等方面都对抵押权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承认。分析我国相关学者对抵押权独立性的态度,现存主要有三种态度:坚持抵押权的从属性仍是主流;独立的抵押权受到部分专家推崇;探索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分析抵押权独立化所需要的制度基础,承认价值权作为抵押权的核心;顺位固定原则是抵押权独立性的基础;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等,以此来思考我国国情是否适合抵押权的独立性。最后,本文对我国抵押权独立性进行理性思考。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我国适用抵押权独立性理论的利弊,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制度现行规定进行研究,对如何完善我国抵押权独立性提出建议,从而确立抵押权具有价值权和担保权的双重属性;完善我国的抵押登记公信制度;完善抵押权的证券化;明确抵押物利用权与抵押权相分离等方面进行完善。强调指出抵押权的独立化是现代抵押权制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但是不能一味的只注重抵押权的独立性至高的地位,而应该考虑其从属性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