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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不成熟,缺乏商业经验,涉世不深、容易轻信他人等因素,很容易在商业交往中被企业滥用这些缺点和不足,损害青少年的权益。为了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明确禁止,对青少年权益加以保护。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青少年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对将目标群体定位于青少年的广告的限制。青少年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对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作为顾客,他们自己的消费能力和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呈现出越来越上涨的趋势,青少年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潜在客户;另一方面作为子女,他们的需求、愿望和爱好对于父母的消费决定起着很大的推动和刺激作用,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操控了父母的消费决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作为父母的成年消费者能理性做出自己的消费决定,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青少年不受不正当广告的影响,德国立法者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其中,新修订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4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滥用青少年商业经验缺乏、轻信的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予以禁止。此外,该法第4条第1款、第11款、第5条、第7条也都作出了保护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关规定。其他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譬如德国《电信法》和其他的欧盟法律、法规和建议对青少年的保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尽管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青少年的保护进行了多样的、多层面的规定,但就最终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来说,还存在一些问题。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8条(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第9条(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第10条(利润收缴权)进行了规定。但是,要做到真正保障青少年的权益,就要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实现真正、及时的救济。然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青少年的保护不是建立在其个人享有请求权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如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通过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广告被侵害,根据现行修订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青少年自己和其父母以及法定代理人都不能够提起诉讼,对此享有诉权的只能是该法第8条第3款规定的竞争者及享有诉权的组织、协会、团体等机构。
上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青少年的保护。因为被赋予诉权的这些组织、协会、团体有时候并不明确,一则不正当竞争广告到底是对谁并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影响。只有当大多数的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受侵害威胁时,这些团体、协会、组织才能知晓并提起诉讼,这种保护是非常不到位,也是不及时的。在实践中,结果通常是,当青少年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他们很难采取直接的措施避免损失和侵害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赋予青少年和其利害关系人在受到不正当广告侵害的时候能够提起诉讼的权利,才能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