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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与孳息作为物的一种分类方式,源自古罗马时代。孳息概念经历了从农业社会纯粹的“自然主义”孳息概念,到现代民法中更多体现“经济与社会”意义的孳息概念的演变过程。有关原物与孳息的理论与实践也相应的经历了演变与发展。原物与孳息在我国的物权法上,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理论研究层面都是一个被忽视的相对薄弱的环节,很多理论问题都有待解决,如原物与孳息概念的界定,孳息的认定、范围和种类,孳息的归属等问题。正确界定原物与孳息的概念是研究原物与孳息各种问题的前提。原物与孳息被认定为是物的一种分类的情况下,原物的范围不包括权利。在如何认定孳息的问题上应当解决两个认识问题:一是孳息与原物的关系;二是孳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应该摒弃法定孳息使孳息概念回归到自然主义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孳息概念的回归是一种倒退。另外,将射幸孳作为孳息新类型的主张也没有合理依据。将物区分为原物与孳息法律的目的在于确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有不同的归属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孳息归属的相关立法比较多,但对于实践中孳息归属的一些具体问题仍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研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孳息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重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