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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来我国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日益增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加速推动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下的事中事后监管是否顺畅关系着我国能否构建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鉴于当前学界对外商投资准入过程中的行政行为研究较多,对外商投资准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较少,本文将结合《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对外商投资准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全面研究,重点关注外商投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区别于其他领域监管的特殊性,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下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进行规制,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有针对地进行监管,使事中事后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聚焦于目前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外商投资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下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征为基点,深刻总结事中事后监管在法治化、风险防范、行政效能提高以及监管专业能力提升的问题,结合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外商投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经验,探索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下事中事后监管的路径。首先,规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下的事中事后监管法律体系。出台《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依法监管,对不适应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下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废止相关规范的施行。其次,规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下防范风险监管中的行政权力运行。结合法律保留原则,规范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关注重点领域的金融业监管;完善、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再次,结合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等,通过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的政府行为,以及建立评估制度、创新柔性监管手段等提高监管效能;最后,通过培养高素质监管队伍以及强化标准体系的运用来加强监管专业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