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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伴随着公司企业制度的发展和以公司为连接点的各种利益主体(如: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及其相关人等)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伴随着公司企业制度的集团化改造,关联公司的迅速发展必然引发关联交易的产生。公司在本质上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藕合体。关联交易的发生,使公司参与人之间原本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加剧。关联交易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是中性的,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关联公司通过关联双方明确产供销关系、优化资本结构,使各自充分发挥经营运作的优势,进而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同时,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规模经营、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市场竞争和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关联交易在近几年充分的发展,不仅反映出它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富有效率的一面,同时也暴露出它对“公正与正义”潜存攻击的一面。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背离整个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公平这一法律价值受损。关联交易的主体在形式上平等,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在平等的法律地位的掩护下,经济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他们的交易难以实现公平。特别是关联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可能滥用控制权,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由于大量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恰恰背离了公平,远离了正义,对合作体系中的弱者予以侵犯。因此,规范关联交易成为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关注的重点。我国《公司法》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仍须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