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发展的新时代,环境污染和损害案件有着增加的态势,人民对于美好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升。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十九大也指出要建设美丽中国。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其具有系统性和公益性的特征。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治理中有效发挥职能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需要,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以政府权力主导为特征,其局限性越发显现,检察机关在环境治理中发挥职能愈显重要。然而,我国现有制度仅仅为检察机关通过司法途径介入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没有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行政执法进行规定。我国目前尚无环境检察的专门性立法,检察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地位、职责没有立法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整体职能尚属研究空白。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治理的法理分析,我国检察权本质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具有多重属性,介绍了环境检察权,分析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治理的现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介入环境治理,缺乏其监督环境行政行为的相关制度。第三部分介绍了巴西检察机构介入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该国赋予了检察机构“第四权力机构”地位,并使其承担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巴西检察机构具有类似刑事调查权的民事环境调查权。巴西独创了“行为调整协议”制度,将辩诉交易制度适用到环境刑事诉讼中,该国检察官拥有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第四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能做了设计。我国可探索构建专门化检察制度,通过建立“庭外调整协议”制度、合理设置管辖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可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可建立使检察机关全方位介入环境行政执法的制度,使其全面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交易、生态补偿机制等,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