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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深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者集中案件也越来越普遍,且涉及的经营者的地域范围、行业领域也越来越大。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也为我国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反垄断法的更好实施离不开具体制度的完善,反垄断法的稳定实施需要完善具体的制度,其中不可避免的要研究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经营者集中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是反垄断法中重要的措施,而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作为相关配套措施是保证涉及合并的经营者所附限制性条件顺利实施的保障,在实践中其受到多国法学界和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好评,我国亦如此,出台多个相关行政规范。若想合并救济制度更好的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研究经营者集中监督受托人的法律关系,正确定性合并救济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的法律性质。协议的性质关系到委托协议里面相关主体具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的责任问题。对合同性质的定位,确定好相关法律关系是进一步研究监督受托人制度的前提与基础,是监督受托人制度实施的重要保证。本文通过对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的理论基础分析,委托协议各主体关系的分析,并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和学术界对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性质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对比,逐步明确我国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的法律性质,最终得出结论,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属于特殊的无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