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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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素质、塑造农村新风尚、建设和谐农村为目标,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农民参与的程度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着新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着农村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实践证明,要使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必须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而其有效形式就是村民自治。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是在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民们在改革的实践创造出来的。一开始,其主要功能是维护集体水利设施及社会治安等。后来,它逐步发展为亿万农民为对农村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经过近30年的建设,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繁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之一,与新农村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村民自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和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也给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新的机遇。村民自治要想充分发挥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作用,并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还必须解决它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如村、支两委矛盾、民主内容发展不均衡,等等。这些问题降低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实效,也势必有损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和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继续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既要坚持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又要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新举措,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广泛提高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把村民自治建设与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他们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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