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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逐渐进入了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在这一时期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一部分社会成员沦为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不但挑战到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社会公正,而且还从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化,对改革的共识等方面制约着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进程,已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因素。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学界也为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提出诸多解决方案,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大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救助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关怀,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关注不够,缺乏从利益表达的视角研究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在笔者看来,要想有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使其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关键性的环节就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性。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性是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弱势群体自身的高度关注和共同努力。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往往只是关注到弱势群体的一个部分(如城市弱势群体),而忽视其他群体(如农民群体),缺乏从整体上研究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在对策的研究上也缺乏系统性,不够深入,只是注意到了政府的力量,而忽视了社会和弱势群体自身的力量。面对这种研究现状,为了有效的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本文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本文采用政治系统分析等方法,从制度内、外等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利益表达的客观必要性与弱势群体的不成熟性之间的矛盾;利益表达的迫切性与公共政策的回应低效性之间的矛盾;利益表达的共同性与利益表达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利益表达的合理性与利益表达的非理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弱势群体内部各群体之间的利益表达能力的不均衡。为了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难的问题,本文从主观、机制、制度、法律四个方面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认为弱势群体自身的局限性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主观原因;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直接原因;社会团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制度原因;当前我国司法救济的不完善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法律原因。为此,笔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1)要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能力,需要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为其进行利益表达提供物质基础,需要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消除封建传统的消极影响;(2)要消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机制障碍,需要优化党和政府的利益整合机制,解决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化的问题,需要构建利益表达实现机制,疏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3)要消解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制度障碍,需要保证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而要突破社会团体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需要建立完备的社会团体立法体系、培育服务性的登记管理制度、资助性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等;(4)要完善当前法律体系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需要从建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完善诉费救助程序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