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私有财产权的辩护——论《权利的科学》中的私有财产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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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是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法律制度,古往今来始终受到持续广泛的关注和褒贬不一的评价。然而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学术界对“私有财产权”的讨论多是采取法社会学的研究路径,即主要探讨“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实在法权利对现实社会的实际影响,进而探讨国家对“私有财产权”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却较少追问“私有财产权”本身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的正当性依据。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从法哲学的视角,围绕康德法哲学的核心著作《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对“私有财产权”之存在以及实现的先天正当性、合法性根据加以研究。  本文从总体上分为三章,每一章都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开门见山地给出康德对“私有财产权”的先验论证。这一论证过程遵循康德对“权利”概念所做的二元划分,将作为自然权利的“私有财产权”与作为实在法权利的“私有财产权”在本章的两个部分中分别加以讨论。第一部分,证明“把我的任性的任何一个外在对象作为我的来拥有,这是可能的。”也就是追问:“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其根据何在?第二部分,证明“只有在公民宪政中,某物才能被永久获得。”也就是追问:作为实在法权利的“私有财产权”,其根据何在?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康德的私权理论,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康德的国家理论。“私有财产权”在二者之间起到了过渡承接作用,并成为贯穿康德法哲学的一条主线。  在第一章的第一部分中,为了准确理解康德的“私有财产权”思想,笔者从对关键概念“我的”和“你的”、“内在的”和“外在的”的界定和辨析入手展开论述。前者所指称的是法权整体,而后者用于界定“内”与“外”的标准则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的同一性”。并且,对“内在法”和“外在法”的区分也为下文讨论作为实在法权利的“私有财产权”与国家的关系埋下了伏笔。文章在分别分析了道德法则与法权原则的内容的基础上指出,由于法权原则包含了道德法则并外在地保障着道德法则的实现,所以法权原则优越于道德法则,康德“私有财产权”理论具有深刻的道德内涵。文章经论证得出:“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其存在的先天可能性根据在于普遍的自由法则——道德法则,而法权原则则提供了“私有财产权”之存在的先天必然性依据。结束了对“私有财产权”一般的存在根据的论证,文章继续讨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获得“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康德的“源始共联性假设”及“第一占有者理论”,并将之分别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劳动占有者理论”等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指明康德理论的深刻之处。第一章的第二部分,讨论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可以进行外在立法的实在法原则,与康德的国家理论之间在逻辑、现实层面上的密切联系。  第二章的第一部分在前文“先验论证”的基础上,分析指出康德所论证的“私有财产权”的实质并非“人对物的权利”、“物对人的责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法则”,是自由意志之间相互协调共处的条件。因为是建立在先验哲学大厦之中,康德的“私有财产权”理论也就具有了自己别具一格的理论特色。由于这一理论不考虑“私有财产权”所占有的质料,所以具有纯粹形式性;由于它不考虑人的主观动机,所以具有外在实践性;由于它的实质在于每个自由意志为自己以外的所有人设定自由行为的权限,所以其内容具有交互强制性;由以上三点,又决定了康德所论证的“私有财产权”具有绝然不同于功利主义理论的充分相信人的自律及确保人的尊严的神圣超然性。第二章的第二部分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总结了康德“私有财产权”理论的理论贡献。康德对“权利”进行自然权利与实在法权利的二元划分,在讨论时排除了变动不居的经验现象的干扰,更深刻地阐明了“私有财产权”已被先天决定了的“自由意志之间行为法则”的本质。康德基于道德哲学的自由法则对权利体系进行理性构建,赋予“私有财产权”深厚的道德内涵。此外,由于康德的国家理论是建立在其“私有财产权”理论之上的,所以康德也就同时对国家的合法性进行了重新阐释,证明了以公法保障“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客观必然。  在文章的第三章中,笔者试图借助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康德的批判和继承更透彻地理解康德“私有财产权”理论的深刻内涵。作为后来者,黑格尔对康德的思考论证方式多有吸收和继承。黑格尔否定了康德“私有财产权”理论中对“物自体”这一重要概念的设定,认为“私有财产权”的根据在于它是“自由最初的定在”;他还批判了康德将权利划分为“物品法权”、“人身法权”、“采用物的方式的人身法权”这种做法,认为“人格权在本质上就是物权”,而且该权利要通过契约交换才能够得以实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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