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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全国大学以此为依据制定或修订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为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提供规范与保障。在此背景下,国内大学予以了积极回应,很多大学在较短的时间内相继完成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但不少调查发现,一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或修订后,其学术委员会的效能弱化甚至虚化问题并未获得较大改观,即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预期作用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其原因虽然复杂,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指导和规范学术委员会参与大学治理的法规依据,其自身的不足或许也是导致上述问题不能不究的原因。基于这个假设,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分析,以期发现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基于学术委员会之于研究型大学的学科建设、学术发展较一般大学更为重要这一立场,本研究根据2017年公布的“双一流”大学建设名单,在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分别随机选取11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11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共计22所大学作为样本大学并对这些样本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文本分析。根据构成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要件及其文本需要,提取“学术委员会的定性及其职责权限”“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及其产生方式”“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制度”作为分析要素对样本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进行分析。分析发现,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主要存在完整性、规范性及操作性不足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权威性不高,并难以在指导和规范学术委员会合理运行上发挥应有作用。针对学术委员会章程存在的上述问题和不足,本研究提出从“大学领导层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重要性”、“加强学术委员会章程结构的顶层设计以提升学术委员会章程质量”、“学术委员会章程必须在实施进程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