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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领域投资方应对目标企业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金融工具,目前在资本市场上被普遍适用,“无对赌,不创投”也渐渐成为业界的普遍认知,但与之效力相关的投融资双方的纠纷也不断对薄公堂,但与其广泛实践相矛盾的是,在司法裁判中均尚未形成关于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司法救济等问题统一、确定、令人信服的处理意见与方法。特别是“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协议纠纷案”作为对赌协议第一案经过再审之后的判决被业内总结为“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准则,其后实践中多采纳此规则,裁判的核心单一地局限在交易类型上,裁判的争点局限于合同效力与强制性规范的冲突上,为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实践应用带来了一定困扰。在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纠纷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下,分析司法裁判的案例,明确其效力问题,逐渐认可其合法地位并在司法裁判上改变以往的裁判思路和分析框架,理顺裁判逻辑,为资本市场营造一个合法有序的法制环境,解决我国企业融资困境,建立多层级、有活力的资本市场,促进资本投资在我国长远、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的效力裁判问题。在对相关的对赌协议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司法裁判的逻辑进行梳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我国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归纳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裁判的态度,分析关于此类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理论基础,阐明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判逻辑存在的问题,揭示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司法裁判面临的难题。第二部分就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履行障碍三个层次展开,就其效力裁判进行分析,重新理顺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的裁判逻辑。立足于改变现有司法实践中将合同是否因违背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的问题压倒性地作为唯一裁判要点的论证逻辑和裁判思路,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在目标公司因履行障碍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逻辑下展开论述公司因资本规制不能支付补偿或回购的解决方案。论文第三、四部分针对提出的对赌协议效力裁判的法律困境,提出解决办法。通过介绍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立法及实务中的关于类似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吸取相关的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司法裁判经验以及在涉及股权回购时应考量的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司法裁判上提出相关建议,在不脱离合同效力与公司法强制语境下,将司法裁判的重点放在合同履行上,重新审视公司的组织属性,并由市场中介提供程序性支撑,同时明确债权人享有事后救济的权利,重新构建整体的司法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