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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容错机制是国企高管责任豁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科学合理的国企高管容错机制对加强并完善国企治理意义重大,本文的行文逻辑,就在于力求通过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现状的分析,剖析国企高管因过错产生的需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否可以免除?如果可以,应当如何免除以及当前在我国构建国企高管责任的豁免机制存在哪些困境和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国企高管容错机制,仅在《公司法》第147条和第112条第三款中对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异议董事的责任免除问题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实务中,各地政府对于党政干部容错机制的实践由来已久,并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容错措施及相关文件,但这些措施仅仅局限于行政管理领域的容错问题,尚未扩展到企业治理领域,也未受到学术界的足够重视。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多次在多个重要讲话中重申了建立容错机制的重要性。当前,我国国企高管容错机制的构建还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困境。首先,需要平衡好容错机制构建中激励与约束的关系。容错机制作为鼓励高管积极作为的手段,属于激励机制的范畴,但是一味地激励容易导致高管放松警惕,胡乱作为,在构建容错机制对高管进行激励时,需要合理界定激励与约束的边界。其次,需要严格预防容错机制的实施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因容错机制可能与现有法律机制发生冲突引发的法律风险和对容错机制的实施过程监督不到位导致高管将容错作为逃避责任的工具等道德风险。最后,需要正确处理容错机制构建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国企高管容错机制本质上是一项关于责任豁免的机制,必然会涉及到什么样的责任可以豁免、豁免对象以及如何豁免等实体与程序性方面的问题,这些实体与程序问题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容错机制。域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责任豁免的法律实践由来已久,有许多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作为我国容错机制构建的参考。为了鼓励董事、高管积极作为,各国在法律实践中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董事、高管责任的豁免进行制度设计。第一,以“经营判断准则”作为区分董事、高管是否需要因其决策失误承担责任的标准,使得董事、高管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对自身可能承担的风险有一定的心理预期。第二,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董事责任豁免机制,包括根据法律事先明确的法定免除以及根据公司自治理论或股东会决议等事后进行免除。第三,由政府带头,在全社会大力倡导鼓励创新、宽容过错的营商环境,社会成员不会因为董事、高管偶尔的决策失误就对其大加苛责,打击其大胆创新、积极决策的积极性。为了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国企高管容错机制,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设计。首先,以“三个区分原则”为核心、以“经营判断准则”为辅助、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合理厘清容错机制的适用边界,这是容错机制得以公平适用的前提。其次,集思广益,科学处理包括容错主体、容错形式以及容错程序等在内的具体问题。最后,完善与容错机制相配套的包括信息公开、申诉救济、负面影响消除及澄清保护等具体制度,给容错机制的实施创造造良好的制度环境。